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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
  发布人:档案馆    发布时间:2015-08-28
 
     一、本校教师、职工利用档案,必须持有院、系、部、中心、处以上党政组织介绍信或党政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便函;利用科技档案必须经作者本人同意。
    二、本校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学生证及院系介绍信,只能在档案馆查阅,不能借出。
    三、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领导同意,方可利用。
    四、利用档案人员一律在档案馆阅览,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必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严禁带出校外,并要保证档案完整、及时地归还。
    五、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如因复印档案造成泄密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但最长借用档案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向馆领导报告。
    八、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应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经仔细校对、审查准确无误后,加盖公章,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九、查(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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