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加强我校财会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会档案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提高财会档案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凭证、帐薄、报表等材料,均属财会档案。 第三条 根据财会档案的特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校内银行及各经济实体、事务所等部门形成的财会档案,都要统一归档案室以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财会档案工作应纳入财会部门管理制度,纳入财会工作计划、规划,纳入财会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周围、检查、总结、验收财会工作的同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财会档案工作。 第五条 校账务与资产管理处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财会档案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财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六条 确定的原则 1.归档的财务工作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的凭证作用。 2.归档的财会文件材料,必须反映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的财会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充分考虑财会案的类型特点。 第七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会计凭证、会记帐薄、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方面。 2.归档的重点是会计活动中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类型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有关财务的普发性(非专指高校)、不办的文件; 2.未定稿的文件; 3.重份文件及校内其他单位发来的文件; 4.未生效的合同、协议、单据; 5.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一般性、临时性文件; 6.与校外单位交换来的材料(可作资料保存)。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九条 校账务与资产管理处、校内银行以及办有经济实体的单位,均为财会档案立卷部门,分工归口立卷,并按规定时间向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十条 账务与资产管理处在制定财会计划时,要身会计经办人布置形成积累财会材料的任务,做好平时材料的收集、积累,注意材料的完整、系统和准确。 第十一条 遵循会计核算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其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组卷原则,将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收集安全、完整,根据各类材料的时间顺序、内容价值、数量、保管期限整理组卷。 第十二条 按照会计年度时间进行组卷,不同年度的会计核算材料不能放在一起立卷。 第十三条 各财会立卷部门将各种记帐凭证按时间顺序整理,组成一卷或多卷。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标题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材料内容,包括责任者,内容和文件类型、名称,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表应用于永久、长期保管的案卷,按规定格式填写,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 第十六条 编写页号,每卷页号均从1开始,位置在有书写文字的页上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 第十七条 对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及涉外的原始凭证,应单独立卷,由财务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十八条 备考表记载案卷内材料的缺损、修复、初充、移出、损毁等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修复。字迹模糊、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第二十条 归档验收 1.当年产生的会计材料,各财会立卷部门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组卷。 2.移交财会档案时间:当年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时保管3年,期满后的次年6月度前,将应归档的财会档案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送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案卷集中向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账务与资产管理处形成的档案在次年一季度即可组卷归档。 3.各立卷部门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验收归档材料是否完整、系统、准确,卷内材料排列、编号、书写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 财会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档号的编制原则,我校财会类档案的分类由一、二、三级类目代号组成。 第二十二条 财会类档案档号=年度号+财会档案分类号+案卷号。类目下面依内容集中顺序排列。凭证、报表按年月序,帐薄按总帐、分类帐、明细帐序。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利用,要编制专题目录和分类目录作为检索工具。 第二十四条 每个案卷脊背应贴上有财会档案档号的标签。 第二十五条 保管 1.案卷入库时,应全面检查帐、物、卡是否相符,然后按档号排列。 2.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3.库房标准温度为14—24℃,标准相对温度为45—60%。 4.财会档案应纳入学校自动化管理系统,逐步设置计算机、去湿机、空调机、吸尘器等。 5. 案卷入库应按档号顺序排放,库房柜架应编制顺序号。 6. 要定期对档案的安全进行检查,记录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对破损、褪变档案要及时修改复制。 第二十六条 鉴定和销毁 1.校档案馆应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对已满期财会档案进行鉴定。 2.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校档案及账务与资产管理处领导组成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3.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鉴定工作结束后,写出鉴定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小组成员名单,工作概况,鉴定范围作法及财会档案保管期限调整,销毁档案数量。销毁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归档,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留财会部门存查。 5.过期档案销毁后,应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相应的存放地点、检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财会档案的统计 1.对财会档案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 2.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财会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和各种情况数据,按省、市档案部门及校档案馆、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3.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 4.对统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报告学校领导。 第五章 财会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校档案馆对财会档案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将所编制的财会档案数据贮入计算机中。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进行会计监督、分析、决策和制定学校发展计划服务。 第二十九条 校档案馆对财会档案要编制各种形式的参考资料,如数据汇编等;要建立健全工具;配备复制设备等,为利用者提供方面。 第三十条 建立利用档案效果登记制度,注意收集、登记利用档案后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