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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人:档案馆    发布时间:2015-08-28
 
      一、人事档案提供利用范围
    (一) 涉及当事人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复查甄别历史案件、工资待遇、职称评定、退(离)休、治丧等组织人事工作。
    (二) 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的人员办理案件时,需要查阅当事人档案。
    (三) 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四) 经省委或省级领导同志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可提供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
    二、查阅人事档案的规定和要求
    (一) 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人事档案时,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凡我校各院、系、部、中心、处等部门查阅档案时,均须持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的“查阅单”;校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时,须持本单位组织(或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并经校内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提供查阅。
    (二) 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编写史志、亲属入党、升学、参军等一般不予查阅)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 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校内单位,需由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校外单位,须由我校组织、人事部门借,同时负责催还,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档案借出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 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二人到人事档案室查阅;非党人员不能查阅党员档案;群众不能借阅档案;下级人员借阅上级人员档案时,必须由利用单位主要领导出示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 档案馆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档案法》处理。处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七) 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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