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沈阳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Archives Association of Shenyang ;英文缩写为:AAS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沈阳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地方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沈阳市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沈阳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沈阳市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国档案学会、辽宁省档案学会业务指导并接受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3号。邮政编码11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并团结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沈阳档案工作实际,开展档案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治档的自觉性,鼓励会员发扬“奉献加实干、开拓兴沈档”的沈阳档案工作者精神,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沈阳的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三)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会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组织评选优秀论文及工作成果,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和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并付诸应用,发现、培养和推荐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组织、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的起草和编审,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鼓励会员围绕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及档案事业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八)面向社会,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术动态和研究成果; (九)参加、承办市内外档案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交往,开展民间档案学术交流; (十)搞好学会组织建设,发展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辽宁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十一)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各区、县(市)档案学会、市直分会和专业分会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以个人名义入会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档案助理馆员以上技术职务(含助理馆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务的档案工作者;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能独立完成学术论文或参与学术课题研究者;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者; 4、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并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其他专业工作者; 5、热心于档案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干部、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 6、在我市的中国档案学会或辽宁省档案学会的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营销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会举办活动的参与、参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取得本会发行的学术、业务资料的优先权; 6、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2、取得本会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3、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的优先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六)决定学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交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人选和名额分配由上届理事会和有关单位商定,代表由基层档案学会、行业委员会、会员小组选举产生。上届理事会成员为当然代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本会理事会理事若有变动,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随时等额增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学术研究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学术委员会或系统行业委员会、研究会和会员小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学术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档案局及相关部门的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产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24日沈阳市档案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