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档案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档案工作者学术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和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领导。是中国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辽宁省档案学会组织和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辽宁省档案学会挂靠在辽宁省档案局,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辽宁省档案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辽宁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会员并通过会员团结全省档案工作者,开展档案工作的理论、方法、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会员学术研究水平。 2、鼓励会员围绕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及档案事业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台理化建议。 3、配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开展优秀论文的评选活动,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付诸应用。不断发现和推荐人才。 4、面向社会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的动态和成果。 5、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档案学科科学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及地方性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研究、起草及档案工作者学术水平的评介等。 6、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7、发展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8、参加承办省内外档案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国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民间友好联系。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热爱档案事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从事档案学术研究,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剪档案专业教学与科研工作,获得馆员剪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 2、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学识水平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或虽从事其他工作,但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4、在我省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以及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各市档案学会、省直分会及各专业档案学会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的权利是: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等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业务参考材料; 5、推荐新会员。 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宣传档案工作,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国内外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4、对我省档案事业和档案学的发展提出建议; 5、每年向本会提交一篇学术论文,或一份学术性调查报告,或一篇工作经睑总结。 第八条 学会对在档案学理论与档案技术研究有显著成绩,或对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并推荐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省科技协会举办的评奖活动。 第九条 学会会员从档案工作岗位离退休后,如本人愿意且能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继续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认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剪延期举行。会员代表由各学会、会员小组推选产生,必要时也可特邀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并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2、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3、选举新的理事会; 4、决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联系。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4、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召开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工作经睑交流会; 5、评定、奖励和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和优秀会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聘请省内档案界知名人士和著名学者担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可按系统、行业组成会员小组。会员人数达到2人以上的单位,可成立分会。省学会成立青年档案工作者学术组织和离退休档案工作者学术组织。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省档案局从档案事业费中补助; 2、各市学会、省直分会每年按规定向省档案学会缴纳团体会费; 3、学会举办各种事业的收入; 4、接收个人剪团体捐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档案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