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导   当前位置:首页  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发布人:档案馆    发布时间:2018-06-19
 
 一、归档范围
(一)履历材料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审计材料,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1、学历、学位材料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荐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材料
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4、培训材料
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五)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上级批复、审查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2、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籍贯、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
(六)加入党团的有关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七)表彰奖励材料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表、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表、推荐表、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材料。
(八)涉纪涉法材料
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九)招录、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等,各种代表会的审批表、呈报表、登记表等材料
1、工资、待遇材料
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享受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材料等。
2、任免材料
(1)招录、聘用材料,如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2)干部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表、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表、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官衔、法官和检察官等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3)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3、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等。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2、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等材料。
3、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军人家属随军审批表;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等材料。
4、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收集方法
(一)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档案馆归档。
(三)档案馆如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四)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三、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A4规格或16开型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特殊情况需要复制件存档的,必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印章,以确保复制材料的真实、有效。
 
  附件信息:没有上传附件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校部106)
电话:024-86574419(传真:024-86579880)
邮编:110034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6:00(假期及节假日另行通知)
办公自动化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Copyright ©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Archive, All Rights Reserved